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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8阅读次数:360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活动中各方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益和效率,推动高质量发展,我厅对《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青建工〔2017〕55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2月26日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益和效率,保证工程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园林、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达到《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的,应依法通过招标选择工程施工单位。

第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物有所值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区、行委)、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应当全流程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招标人、投标人应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行政监督要求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推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招标人应承担招标过程、招标结果的主体责任。

第八条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

第九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十条 招标人是按照规定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施工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招标的,应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合同,鼓励招标人根据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对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和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资格审查和评标的能力。

第十一条 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依法需要履行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已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三)工程建设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法律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符合《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和不招标的外,应当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特点选择采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预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实行资格预审的,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合格制。

第十四条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必须依法依规编制招标控制价,规定最高投标限价,在招标文件载明,并对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扉页应按规定内容填写,由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注册造价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否则工程量清单无效。

招标人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应具有专业齐全、具备相应资格并注册于本单位的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一人。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控制价的计算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应上调或者下浮。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设计文件均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同时发布在发布招标文件的电子交易平台。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时,应同时在发布招标文件的电子交易平台指定位置上传工程量清单,所上传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控制价文件的格式、工程量清单相对应。

工程量清单应依据以下内容进行编制: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三)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技术资料;

(四)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和规范;

(五)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和答疑纪要;

(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第十五条 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办理自行招标备案手续;

(二)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五)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

(六)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

(七)开标、评标、定标;

(八)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公示;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公告中标结果。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项目估算或投资概算、资金来源;

(二)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标明的招标文件发布期限不得少于5日,公告期限应当自公告发布后的次日起算。

第十八条 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招标文件应按照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时,应将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同时上传,供投标人免费下载,确实需要纸质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以收抵支”原则收取文件工本费用。招标代理服务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代理服务费应由委托人支付,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招标,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及资格预审方法。

第二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依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含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评标办法;

(四)合同条款及格式(应明确专项条款主要内容);

(五)委托人要求;

(六)满足要求的施工图纸。

(七)工程量清单

(八)投标文件格式;

(九)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设定与招标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不合理条件,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应责令招标人限期改正,未改正前不得继续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后,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因终止招标,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答复。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是响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最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只能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不得针对同一标段再以各自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报价和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管理班子的有效证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五)投标保证金支付凭证、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单复印件;

(六)企业和拟派项目经理建筑市场信用评级和分值截图;

(七)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八)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九)项目管理班子名单;

(十)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十一)资格审查资料;

(十二)《青海省省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册(施工企业》完整内容;

(十三)拟派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承诺书;

(十四)项目经理类似项目业绩材料及真实承诺书(如有);

(十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上传投标文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隐瞒实情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一)投标人投标资格被暂停、取消或被责令停产停业期间;

(二)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有效期、被暂扣、被撤销的;

(四)财产被接管、冻结或企业处于破产状态的;

(五)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六)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七)投标人与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者存在控股关系的;

(八)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的;

(九)投标联合体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未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或者联合体组成发生变化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未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的;

(十)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十一)企业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一年之内(自列入之日起计算)、建筑市场信用等级被列为C级半年之内的(自列入之日起计算);

(十二)拟派项目项目经理到岗履职时间不符合《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管理规定(试行)》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开标,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采取对招标文件设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等进行修改或者其他相应措施后,可依法重新招标,也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以其他方式从现有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保函(电子保函)或保证保险的,保证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不得限定只能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缴纳投标担保。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保险。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从其开户银行的基本账户转出。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牟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所有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实行电子开标的,在发布招标文件的电子交易平台公开进行,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

第三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不可或缺)以及有关技术、工程造价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并应当满足专业分工需求,其中从依法设立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的工程造价、有关技术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委托的代表可以是本单位熟悉招标项目需求的专业人员,也可以是相关专业的外部专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招标人的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评标采取商务标与技术标相对分开独立评审,商务评审专家不得少于2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六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招标文件规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其中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

第三十七条 对于评标时发现的投标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偏差的偏离程度。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未规定作为重大偏差的,一律作为细微偏差。属于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不得做为否决投标条件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评标应当使用计算机评标系统进行清标。清标工作应当与评审投标报价的合理性相结合。

第三十九条 初步评审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不可竞争费用未按相关规定足额计取的;

(八)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九)青海省外企业未提供完整《青海省省外建筑工程企业信息登记册(施工单位)》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为异常低价,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导致合同履行风险过高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集体研究并分别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出具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十三条 评标报告内容包括:

(一)招标情况,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方式和招标的主要过程及接受投标文件情况;

(二)开标情况,包括开标的时间、地点,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人员等情况;

(三)评标情况,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评标的方法、内容和依据,对各投标文件的分析、处理无效投标文件的理由及评审意见;

(四)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情况;评定分离时,推荐不少于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及推荐理由;

(五)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人投标的具体理由。

(六)其它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需要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的相关资料。

评标报告应在评标结束时完成,并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五章 定 标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

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授权评标委员会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的,应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复核情况,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自主确定中标人,并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推荐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应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招标人自主定标的,应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确定中标人,并自定标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公示中标人。

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名称、排序(如有)、质量标准、工期;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经理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被否决投标的单位及否决投标的原因;

(五)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六)开标记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开标或评标时抽取的评标系数

(八)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限应自发布公示后的次日起算。中标人公示参照中标候选人执行。

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候选人或中标人公示结束且无尚未处理的异议后,招标人应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打印中标通知书,加盖公章后向中标人发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日内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公告中标结果。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重新确定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可以提交银行保函或工程履约保证保险,招标人不得拒绝,同时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按照《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规定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处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原《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青建工〔2017〕5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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