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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隔夜评标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26阅读次数:13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隔夜评标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交易主体:

为规范评标服务工作,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保障评标专家合理作息,避免评标时间过长引起的健康风险,提高评标质效,结合工作实际,我中心制定了《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隔夜评标工作规程(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61月 14 

 

 

 

 

   

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隔夜评标

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隔夜评标服务,保障评标专家合理作息,避免评标时间过长引起的健康风险,提高评标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在省交易中心评标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第三条 隔夜评标是指项目在交易当日24时前不能完成评标工作,需延长至次日继续开展评标工作的评标模式。

第四条 招标人(采购人)、交易代理机构负责隔夜评标活动的组织实施;项目现场监督人员负责全程监督;省交易中心负责提供相关服务保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招标人(采购人)、交易代理机构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投标单位数量等情况,预估当日24时前无法完成评标工作的,应在专家抽取前申请隔夜评标,填写《隔夜评标申请表》(附件1),经项目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后实施。

未在专家抽取前申请隔夜评标的,且评标委员会在当日24时前尚未出具评标报告的,招标人(采购人)、交易代理机构应及时填写《隔夜评标申请表》,经项目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后实施。

第六条 收到隔夜评标申请后,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于23时前做好封标准备工作。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于当日24时前暂停评标工作。封标时,评标委员会应检查并确认评标资料完整性,关闭评标室大门。

第八条 封标后,评标委员会成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安排指定休息室休息,并填写《评标专家身体健康状况表》(附件2)。

第九条 隔夜休息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爱护评标区设施设备,如有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特殊事项处理

(一)隔夜休息期间,如需对外联系,评标委员会成员填写《评标期间对外联系申请单》,由交易中心评标区工作人员代为联系。

(二)因身体不适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参与评标的,应填写《评委请假申请表》。招标人(采购人)、交易代理机构应于次日上午8时补抽评标专家。

(三)夜间休息时间不计入评标时长,劳务报酬按实际评标时间计算。

第十一条 交易代理机构应配合省交易中心做好突发事件应对:

(一)发生火灾、地震等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人员从安全通道撤离。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因身体不适需就医的,应在项目现场监督人员陪护下前往医院。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于封标次日上午8时到达评标室开始评标。项目现场监督人员应通过视频开展全过程监督。

第十三条 已申请隔夜评标的项目,若评标委员会在当日24时前已出具评标报告,自动取消隔夜评标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 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负责收取《隔夜评标申请表》《评标专家身体健康状况表》,并与项目评审资料一并归档。

 

第三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五条  隔夜评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评标纪律及评标现场管理制度;

(二)不得将评标资料带离评标室;

(三)不得离开指定休息区域、相互串门或私下接触;

(四)评标结束前,手机、智能手环、笔记本电脑等电子设备,统一由省交易中心保管;评标期间不得擅自与外界联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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